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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森林资源管理和政策法规科(首问服务科)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3-28阅读数:人阅读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首问服务科)(电话:6030280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二级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林业各项合作与交流工作;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营林科(电话:60302806)

承担森林湿地、荒漢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録化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士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承担偃师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电话:60302805)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根据授权统一办理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国内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国内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査、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査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内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湿地资源,监督、协调、组织落实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和资源状况评估,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内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或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颜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侯变化相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电话:60302803)

拟定林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中央、省级、市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首问服务科)(电话:6030280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二级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林业各项合作与交流工作;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营林科(电话:60302806)

承担森林、湿地、荒漢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録化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士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承担偃师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电话:60302805)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根据授权统一办理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国内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国内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査、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査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内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湿地资源,监督、协调、组织落实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和资源状况评估,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内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或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颜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侯变化相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电话:60302803)

拟定林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中央、省级、市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首问服务科)(电话:6030280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二级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林业各项合作与交流工作;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营林科(电话:60302806)

承担森林、湿地、荒漢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録化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士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承担偃师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电话:60302805)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根据授权统一办理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国内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国内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査、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査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内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湿地资源,监督、协调、组织落实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和资源状况评估,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内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或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颜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侯变化相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电话:60302803)

拟定林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中央、省级、市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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